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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2部门联合出台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日期:2023-03-20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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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全省12个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根据《办法》,安徽省将建立省市绿色矿山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其中达到市级标准的纳入市绿色矿山名录库,省绿色矿山从市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遴选,从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国家绿色矿山。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

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矿山自纳入绿色矿山名录之日起,就将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林业等支持政策。其中,在用地成本方面,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办法》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在符合规划和生态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林地用于耕地林地占补平衡。

《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此外,绿色矿山企业符合矿山闭坑或政策性关闭的;违法开采的;矿山企业、评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名单的;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已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还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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